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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工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北省社会工作促进会,简称“河北社促会”,英文名称为Hebei Province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缩写为HPA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心、热爱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是公益性、全省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本土现状,发挥政府与社会工作机构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链接多方资源,传播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权益,培养基于优秀中华文化的社工人才,促进河北社会工作的整体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促进社工政策落地。宣传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社会工作政策提供信息和建议。 (二)培养专业社工人才。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基础,立足河北省本土现状,开展社会工作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协助政府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本土化的社工队伍,并协助政府开展社会工作师的注册登记等统筹管理及相关事宜。 (三)培育孵化社工机构。鼓励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成立社工机构,为初创期社工机构提供项目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源管理、资源对接等能力培训,帮助初创期社工机构尽快实现组织化管理,并能够良性发展。 (四)开展社工实务研究。立足河北实际情况,开展社会工作考察、调研、研究和学术交流,发挥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促进社会工作改革创新,形成适合河北发展的独特模式。鼓励社工人员发表文章,编辑省内社会工作刊物。 (五)整合公益慈善资源。积极构建包含政府相关部门、媒体、企业、高校、社区、基金会、其它省市社工协会、省内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群体等众多资源方在内的公益慈善资源网络,建设省级枢纽平台,开展国际间、地区间社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与项目合作。 (六)派遣专业社工督导。开展专家级社工人才培养,逐渐建立一支河北省的社会工作专家督导队伍,为各社工机构开展督导支持与服务。 (七)开展项目评审评估。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对提交的社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对执行中和执行完毕的社工项目进行专业评估。 (八)建立省级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推进行业的公开透明、自律公正,规范项目运作,开展先进个人、优秀机构、创新项目、示范项目等评选与表彰。 (九) 承办政府授权、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真实意愿; 3.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河北省内工作的专业人士,或在河北省社会工作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贡献的人士,或热心社工、公益事业,致力参与公益、社工、志愿服务的爱心人士。 (二)单位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真实意愿; 3.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其授权组织; 4.在社会工作专业相关领域从事服务、研究、教育培训或其他热爱社工事业、关心社工发展的单位和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三)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授予永久会员、名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顾问等称号;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不能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六)其他应监事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以及专项基金秘书长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社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工作; (五)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材料,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组织筹备年度会员大会; (七)负责本会对内对外的联络和宣传; (八)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管理本会的资产和财务;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十)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党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独立党支部,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支部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支部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支部对内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专门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河北省民政厅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每年应将会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河北省民政厅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15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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